![]() 湖南法院網訊 3月26日上午9時,湘陰縣人民法院在湘江湘陰南門港碼頭,組織開展了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環境公益訴訟案的增殖放流活動,現場向湘江投放鰱魚、草魚、鳙魚、青魚共計3.4萬尾魚苗。湘陰法院院長張猛、副院長姚春華,縣檢察院、縣畜牧水產服務中心、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等單位相關負責人共同參與此次活動。 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劉某;锿,使用三條沖鋒舟,搭載高壓發電機變頻器等電魚設備,多次在湘江、資江等長江流域重點水域使用電力方法捕魚,并將捕魚銷售所得進行平分。經統計,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26097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海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和禁漁區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其行為破壞了水生態環境和漁業資源,對生態環境產生了不良影響,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還應承擔民事責任。據此,湘陰法院依法判處劉某海有期徒刑八個月,并承擔相應的生態環境和資源的修復費用,購買魚苗進行增殖放流。 該院副院長姚春華表示,正值《長江保護法》實施一周年之際,湘陰法院深入貫徹習總書記關于生態環境保護的講話精神,進一步強化生態環境的終端保護。此次增殖放流旨在按照“誰破壞,誰修復”的原則,修復因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行為破壞的水環境,以司法手段守護好一江碧水。 |